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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633 发布时间:2011-3-11 QC检测仪器网 |
1. 前言 1. 1值溯源的一致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L)将量值溯源视为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基础,认可委员会对量值溯源的要求与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致。 1.2 在量值溯源方面,认可委员会要求已认可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认可委员会承认一切能够证实与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存在有效关系的境内外量值溯源途径。 1.4 认可委员会承认国家计量基(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量值溯源要求,适用于已认可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认可委员会对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方面的评估和报告。 3.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 3.3 JJF1001-1998《通用计量属于及定义》 3.4 ISO/IEC导则58:1993《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通用要求》 3.5 CNAL/AR01:2002《认可程序规则》 3.6 CNAL/AC01:2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4.定义 本文结构引用ISO/IEC导则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4.2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3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4.4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4.5 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4.6 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7 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8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附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4.9 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改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4.10 法制计量: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4.11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定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5.量值溯源要求 5.1 量值溯源的基(标)准 5.1.1 已认可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测量活动所设计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 5.1.2 认可委员会承认符合计量法规定的国家计量基(标)准。 5.1.3 认可委员会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5.2 量值溯源的途径 5.2.1 由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溯源性是有效的。 5.2.2 认可委员会承认我国法定计量体系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见附图)。 5.2.3 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 a) 依据计量法规建立的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标准),通过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坚定或校准,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获认可机构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直至工作计量器具。 b) 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 c) 将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d) 必要时,工作计量器具的两只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e) 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认可委员会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5.2.4 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 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追溯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实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 5.3 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 5.3.1 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5.3.2 认可委员会承认APLAC、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5.3.3 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以证实其能够溯源至满足本政策5.1.3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 5.4 校准的要求 5.4.1 已认可机构应选择溯源体系图中适当等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校准实验室或满足本政策5.3.2要求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在认可委员会有要求时,应能提供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如依据ISO/IEC17025国际标准的认可证书及相应认可范围。 5.4.2 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证书(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有关信息,包括不确定度及其它包含因子的说明。 5.4.3 已认可机构对其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自校准的方法必须形成文件并经过评审和确认,校准结果必须加以纪录,校准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 6.附则 6.1本规则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生效。 6.2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6.3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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